泸州发现百余年前“禁毒鱼虾”碑刻,环保这件事四川早就有了!

时间 • 2025-12-03 11:18:27
禁毒
桂花
发现
保护
鱼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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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毒鱼大伤生命,水流下游人饮亦病……”100多年前,这样一段“禁毒鱼虾”的官方告示被刻在一条小河边的崖壁上,以示广众。

近日,泸州市古蔺县再次发现“禁药毒鱼虾”的碑刻,这已经是古蔺境内发现的第三处同类古迹,足见当时人们对于河流生态的重视。另两处为石刻,一处在桂花镇桂花河中的巨石上,另一处在黄荆乡境内田坝河边的崖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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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发现的“禁药毒鱼虾”碑刻

除了“禁毒鱼虾”,当地还发现两块“封山碑”。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曾媛媛介绍,中国的历史文献上,很早就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记载,商周时期就设有掌管森林的官职,延续而下的历朝历代,也有保护林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令。

发现

古道边断碑记载“禁药毒鱼虾”

桂花镇的桂花河边,曾经的古驿道沿着河流可以一直到达赤水、泸州。如今,古驿道被公路取代,部分遗址保留在山林中人迹罕至的地方,“禁药毒鱼虾”的石碑就是在古驿道上找到的,位置在桂花镇汉溪村。

在当地村民的指引下,古蔺县桂花镇工作人员徐挺带着成都商报记者沿着桂花河而上,穿过一片竹林,走过一段长满青苔的石板路,最终在一处山崖下找到静卧的石碑。石碑已经残缺,抹去青苔后,可见“禁药毒鱼虾”的楷书。其中“禁”字已经断了一半,落款不详。

徐挺是一名文史爱好者,热衷于研究古蔺的文化历史,他推断,这块碑应该立于清朝时期。这是古蔺县境内发现的第三处关于“禁毒鱼虾”的古迹,另一处就在残碑上游3公里左右,桂花河中的一块巨石上,刻有“禁毒鱼虾”几个大字。

↑位于桂花河中的“禁毒鱼虾”巨石

在离桂花镇10多公里外的黄荆乡境内,还有一处“禁毒鱼虾”的摩崖石刻,9月上旬,古蔺县林业局高级工程师赵中国专门前去探访,赵中国介绍,该处石刻保存完好,在一条叫田坝河的小河边的崖壁上。

黄荆乡的摩崖石刻在古蔺县志中有所记载,其碑文为:“军粮府英示,沿河毒鱼大伤生命,水流下游人饮亦病,责成团保互相察禁,倘敢阴违,严拿究问……大清光绪十七年……”赵中国说,当地村民前些年对石刻重新上漆,如今石刻内容清晰可辨。

考究

当地有植物可以投河毒鱼

赵中国介绍,发现“禁毒鱼虾”古迹的区域位于古蔺县境西部,这一带,森林植被较好,水系众多,有多条流向赤水河的支流。

徐挺记得父辈曾在桂花河上捕鱼的往事,那时候村民主要是下网捕鱼,河里水清鱼多。当地村民讲,夏秋季节,至今还有很多泸州、赤水等地人驾车专门到这条河里来钓鱼,而毒鱼和下网捕鱼的现象,很少有所听闻。

村民介绍,当地以前有用葛藤和醉鱼草毒鱼的“土办法”,即将这两种植物混合在一起,捣碎后投入河中,鱼便会中毒浮出水面。徐挺小时候见过这种毒鱼的方式,他说当地人用这种方法毒鱼的时候,会带一个网具,鱼浮出水面后,便用网捞起来,如果不及时捞起来,鱼又会清醒过来沉入水中。

↑醉鱼草

徐挺介绍,葛藤和醉鱼草是当地比较常见的植物,碑刻所记的“禁毒鱼虾”,指的应是用这种方式毒鱼。在桂花河边,徐挺带着记者找到了多处生长着这种植物的地方。

通过照片辨认后,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博士邓德山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这两种植物正是葛藤和醉鱼草。四川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中药材专家田孟良介绍,这两种植物对鱼都具有神经性麻醉作用,确实是可以作为毒鱼所用。

↑葛藤

遗产

当地人至今环保意识较强

古蔺县发现的“禁毒鱼虾”碑刻均在黄荆老林旅游景区辖内,赵中国介绍,该区域还发现了两块“封山碑”,为清乾隆年间,经四川永宁和贵州遵义、仁怀等三府官员会勘划界,收作官山后封山禁伐所立。如今,黄荆老林旅游景区为国家森林公园、四川省级自然保护区。

赤水河被誉为“美酒河”,在这条河流上,酿出了茅台、郎酒等中国名酒。很早以来,赤水河流域就得到了很好的生态保护,如今,云贵川三省又签署了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合力保护这条水域。

古蔺县水务局副局长汪启飞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按照长江上游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目前全县28条河流均已纳入河长制保护,发现“禁毒鱼虾”古迹的两条河为赤水河支流,也在保护之列。汪启飞介绍,“禁毒鱼虾”古迹发现于古蔺西部,这片区域资源丰富,当地群众环境保护意识较强,这跟历史上留下来的规定和约定俗成的制度是分不开的。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古蔺县民间有个环保QQ群,这个群里近500人,有老师、学生、企事业工作人员及公务员等,并且分布于全县各个乡镇,建群的宗旨就是“宣传环保、共建家园”,群里面大家时常交流,并积极投身环保宣传等工作。赵中国是这个群里的骨干成员,他说这个群成立于2015年,群主是一名中学生。

↑“封山碑”

古法

历史上的环保意识和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曾媛媛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中国的历史文献上,很早就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记载,商周时期就设有掌管森林的官职,延续而下的历朝历代,也有保护林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令。

曾媛媛介绍,周代有“孟春之日禁止伐木”的规定,针对动物、林木的保护,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均能找到相关法规,官方的保护,也在民间形成一些乡规民约延续下来,促进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曾媛媛表示,在农业社会,生态环境本来就比较好,那时的“环境法”,跟现在的立法思想有所不同,但从中国古代对环境、自然的认识和保护,能反映出古人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淳朴思想。

部分图由受访者提供

成都商报记者杨灵摄影报道编辑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