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新司法解释: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从重处罚、不判缓刑

时间 • 2025-11-29 06: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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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据悉,《解释(三)》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

重点打击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和因侵犯知识产权受过处罚后再次犯罪的情形。”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和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说,《解释(三)》同时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形。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的;取得权利人谅解的;具有悔罪表现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此外,《解释(三)》还明确了罚金刑适用标准: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高鑫北京报道

编辑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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