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符合核准追诉的要追刑责,最高检厘清未成年人故意杀人认知

时间 • 2025-11-20 01:12:28
未成年人
犯罪

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实现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满足公众对刑罚惩罚犯罪的正义期待和情感,是塑造公民守法习惯和信仰的重要渠道

最高检日前表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深化综合履职,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六大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连日来,关于如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此起彼伏。此时,最高检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表态,既强调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也强调要对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追究刑责。虽然并未直接提及具体案子,但无疑是对热点案件所引发的民意的间接回应,从法治层面厘清了对此类案件的认知。相关案件会否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被核准追诉的首案,不妨拭目以待。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个别调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人们从朴素的正义感出发,呼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民众的共识和对是非善恶的直观感受,受到了重视。

但刑法又是专业的,刑罚应该谨慎谦抑。刑法为公民划定了最基本的行动空间和边界,这种空间和边界是行为不可触碰的底线。对刑责年龄的个别调整,是为了在具体个案中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少数特定情形下根据“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对低龄犯罪漏洞的填补,而不是要强化无分年龄大小的刑罚严酷性。无论如何下调,恐怕都难以根绝更低龄恶性犯罪的发生,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因而并非越低越好。

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施行后3年,才迎来可能需要最高检核准追诉的首案,说明未成年人低龄恶性犯罪在总体上相对仍属稀少事实。因为恶性个案的发生,进而继续调整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也许暂无必要;但是,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实现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满足公众对刑罚惩罚犯罪的正义期待和情感,是塑造公民守法习惯和信仰的重要渠道。

刑事处罚之外,最高检还提到要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这是对刑事处罚之外教育矫治机制的健全完善。即便罪错未成年人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也不能只接受心理矫治就完事。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势头,需要善用法治利剑,通过刑事处罚与教育矫治相结合,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一方面,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该核准追诉的要核准追诉;另一方面,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发挥教育矫治作用,让罪错未成年人付出应有代价,充分感受到法治威力,真正意识到自身错误。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舒圣祥

编辑尹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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