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企业负责人一同被罚!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案双罚”执法案例
6月21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引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切实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据悉,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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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应急管理部通报,2023年5月9日,应急管理部联合执法小分队对杭州某智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暗查暗访,发现刘某某等三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随后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监管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存在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对刘某某等三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另一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23年5月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淄博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有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等6项问题。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等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崔某某存在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为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消防救援联合执法小分队,针对电气焊动火作业、外包外租安全管理、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出口等问题开展专项暗查暗访。同时以上率下,部署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步联动开展相关工作,尤其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等问题依法立案查处。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张炎良北京报道
编辑张寻责编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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