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外商关心啥?

时间 • 2025-11-29 10:05:23
法律
中国
外商投资
企业
草案

听全文约16分钟

我国第一部规范外商投资的法律诞生于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随后,1986年和1988年相继出台《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被称为“外资三法”。

如今40年过去,在今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一部被定位为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草案——《外商投资法(草案)》将提请大会审议。据悉,《外商投资法》经审议通过后,将取代“外资三法”,为新时代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打开百度APP畅享高清图片

△两会漫画:大规模减税降费外商投资法等将成两会热点话题

其实自2018年末,《外商投资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以来,就受到了外国投资者及企业的密切关注,同时他们也提出疑问,新法与“外资三法”如何衔接?稳定公平的外商投资环境如何保证?如何体现投资进一步自由化?红星新闻记者特此专访多位参与《外商投资法(草案)》研讨会的法学专家,并走访多家外资企业,谈一谈他们眼中的《外商投资法》。

加开常委会会议、立法提速

彰显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

早在2015年,商务部就曾起草过《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然而直到2018年12月才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紧接着进入立法快车道,今年1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1个月后,在3月的全国两会上又将提交大会审议。

值得一提的是,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在双月的下旬召开。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告诉红星新闻,纵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会议的情况,都是因为特殊需要聚焦单一重大事项。“为外商投资立法加开会议,表明我国立法机关对进一步加快统一外资立法,以及为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心。”

如此提速又重要的立法进程,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看来,侧面说明体制内的有关部门达成了更多共识。“之前很多部门之间存在不同意见,包括对这部法律中应涵盖哪些内容、法律该叫什么名字,都有一定分歧。后来,它被定性为一部外资基础性法律,既然是基础性法律,就不需要过于繁复、细致。另外,考虑到将来国内投资立法的衔接问题,也不宜规定得过细过长。如此一来,《外商投资法(草案)》就相较于《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更加精简、凝练,为日后其他法律的衔接留下空间。”

△两会漫画:大规模减税降费外商投资法等将成两会热点话题

此外,孔庆江还认为立法加快也跟目前的发展形势有关,当前改革开放的深化需要实现投资进一步自由化,对外开放的大环境也需要这样一部基本法律支撑。杨松也表示,《外商投资法》进入立法提速阶段,正是适应国家吸引外资需要的结果,也是我国外资立法发展成熟的表现。该法的尽快出台,有利于加强对外商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增加外商投资者的信心。

“面对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所面临的新形势,事实上原有的‘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现实需求了,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将‘外资三法’合一。”杨松说道。

最早全面开放的零售业

为其他行业树立了标杆

中国不断加大对外开放,这一点在最早一批进入中国的外资零售企业家乐福眼中得到了印证。“中国正坚定不移地走在加大对外开放的路上,我们坚信《外商投资法》会推动外资企业落地与快速发展,不仅为外资企业,也为本土营造更加开放、公平、公正、便利、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家乐福1995年进入中国,见证了中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企业的变动也印证了中国不断加大对外开放的过程,家乐福西区副总经理张震向红星新闻记者预言,进一步扩大开放后,各行业将迎来百花齐放的竞争格局。

张震做出这样的判断并非毫无根据,他所在的零售行业就是对外开放的鲜活样板。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零售业是唯一全面对外开放的行业。当时不少人高呼“狼来了”!“但是最终,中国本土零售企业不仅没有被外资企业打垮,反而不断学习不断成长,从学生变成了行业领先者。比如永辉、步步高、大润发……”零售行业的改革为其他行业树立了标杆。

张震回忆起家乐福进入中国24年来,不断加大开放力度,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的种种细节。首先是企业设立的流程更方便简单,大幅降低外资企业的非经营成本。“1995年,家乐福开一家门店需要经市、省外经局一直上报到中央,再层层审批,称得上是‘牵一发而动全身’。2010年,审批权由商务部下放到了省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今天,我们只需要向地方政府备案即可办理一应手续。”

其次是取消了对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股比限制后,外商可以在华完全独资经营。“以四川的家乐福为例,1999年成都首店开业时,公司主体是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中外合作企业。2002年大世界店开业时,主体是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到2009年羊西店开业时,主体是四川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就是独资企业了。”

还有国内外税率一致,投促机制的创新,尤其是行业协会搭起政企桥梁。张震强调,“无论内资外资,企业都是用脚投票的,营商环境不能只是口头承诺。哪里的营商环境好,企业就向哪里聚集。”

外商、专家共话负面清单越来越短,中国越来越开放

在《外商投资法(草案)》中,最引发关注的规定莫过于明确了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对于准入后的国民待遇,我们国家一直在实行,比如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后,购买产品、缴税等都跟国内企业享受同样的价格、政策待遇。此次特别强调‘准入前’,其实扩大了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更加促进外商来华投资。”孔庆江解释道。

负面清单制度早前已经实施了。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时,率先在中国实行了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随后,逐渐很多地方也在实行该制度,现在几乎已经成为全国性的做法。

“简单来说,除了列在负面清单中的领域,外商投资者可以跟中国投资者一样进入所有领域投资。所以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这两个政策制度是连在一起的,原则上外商投资是自由的,只是有例外。”孔庆江表示,在《外商投资法》中列入该制度,就是把以前的做法变成法律,从而确认它的法律效力。

红星新闻记者分别查看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2017年、2018年负面清单,发现主要限制领域包括采矿业、制造业、文化、交通运输、信息传输、科学研究等。2018年版的负面清单共有48条特别管理措施,比2017年版的减少了15条,并在22个领域推出新的开放举措。

“负面清单主要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安全利益等领域。随着负面清单的缩小,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也会越来越少。一方面,让外商投资能够更加自由,另一方面也让外商投资者和中国政府清楚知晓哪些领域可以投资,哪些领域限制投资,从而限制了中国政府,使外商投资的权利得到明确保障。”孔庆江说。

杨松告诉记者,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文件中就已经体现。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投资保护措施的高级形态,在很多区域贸易和投资协定及双边投资协定都会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形式。

而这在中国欧盟商会看来,体现了中国越来越开放的趋势,他们欢迎负面清单越来越短。同时,他们期待此次全国人大审议《外商投资法》,能清晰、明确地定义清单上的各个行业,杜绝对有关条目扩大化解读的可能;设置棘轮机制以锁定开放成果;明确开放进程的时间表,让外资企业能够有所预期并提前做好准备。不少准备扩大在华业务的欧盟企业希望,《外商投资法》之后能推行明确的实质性举措以及配套的改革措施,让政策更有价值。

中国欧盟商会认为,《外商投资法》能帮助在华开展研发活动的内外资企业拥有平等参与国家重点专项的权利。事实上,有不少欧洲公司,特别是欧洲具有竞争优势的汽车和机械行业,已经在“中国制造2025”中发现了商机。商会会员企业希望,《外商投资法》的通过能促使各地将推出明确服务于外商的地方性改革措施,并确立支持机制。

《外商投资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达沃斯演讲内容

针对此前全国人大就《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要求,中国欧盟商会已向全国人大提交了详细意见。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中国欧盟商会赞赏该草案的目标,即通过将目前管理外国投资的三个法律基础统一为一项法律来精简现有立法,建议相关政府部门有必要尽快出台更详细的配套规定,以确保过渡顺利进行,避免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中国欧盟商会也承认,草案试图解决外国企业面临的一些最大挑战,如不公平的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采购中的平等机会。“草案第22条,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这与近年来发布的其他高调政策,尤其是国务院第19号文件(2018年)相呼应。如果能够得到落实,将有更多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有助于吸引顶尖研发力量展开竞争。”

中国欧盟商会认为,《外商投资法》是从法律层面上对习主席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的演讲,以及对国发(2017)5号文件的明确,其重点包括大幅度放宽多个经济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内外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大力优化中国的整体营商环境。《外商投资法》的正式设立,将从法制上进一步响应习主席改革号召、推动和落实全面对外开放、加强与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

根据中国欧盟商会调查显示,在华欧洲企业认同中国在环境监督执法、地方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研发、支持创新等领域取得了实际进展。

在华欧洲企业期待《外商投资法》能从法律上确立一视同仁的监督执法,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期待《外商投资法》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企业松绑,减轻行政审批负担等制度,改善整体营商环境。

从11章170条到6章41条

《外商投资法(草案)》如此“瘦身”为哪般

事实上,从内容上看,2015年的《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长达11章170条,而如今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稿仅有6章41条。如此“瘦身”,杨松认为其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立法,彰显了简明扼要准确的立法追求,而《外国投资法(草案)》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过于细化、繁琐,出现了与国内公司法等法律交叉规定的情况。当然,立法注重原则性、基础性和精炼化也会影响它的实际可操作性,因此杨松建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在待遇标准、投诉机制和争议解决、信息报告、外资安全审查等具体制度安排上还可进一步细化,使得该法获得落地的规则支撑。

“在实践中,有的规定也会发生变化,内容概括性一些,也可以为将来修改调整条款等留下便利。另外,《外商投资法》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我想后续国家会制定相关配套法律,诸如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而外商投资过程中涉及的企业组织、环境保护问题、外汇问题、合同问题等,也需要按照《合同法》《环保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来配套解决。”孔庆江分析说道。

2018年12月2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将取代“外资三法”,那原有的“外资三法”将如何处理、新法与“外资三法”如何衔接也成为广受关注的话题。

对此,杨松认为,《外商投资法》作为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其条款内容并不能完全取代三资企业法的各项规定,如果因此法生效导致原“外资三法”直接废止,部分领域将出现立法空白。因此,二审稿中增加了五年过渡期,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在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中,也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伙企业法》的规定。杨松建议,还应及时出台《外商投资法》的配套细则或实施办法,对当中没有进一步规定的内容在细则或办法中加以明确规定,从而完善外商投资法制体系的建设。

红星新闻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赵瑜吴丹若

编辑刘宇鹏